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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伤害罪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

作者:孙玉蕾  更新时间 : 2021-11-24  浏览量:1167

律师观点分析

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
一、 故意伤害罪

2020年12月11日21时许,被告人伙同另一被告人(另案处理)因被害人不接电话、不配合进行银行卡绑定刷脸,导致利用被害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无法出售,三人在被害人吃饭的饭店门口共同殴打被害人,经鉴定,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。

二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
2020年11月份,被告人(年满十六周岁)明知他人收买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,仍多次收购他人银行卡(含银行卡、手机卡、U盾、密盾)共3套销售给另一被告人,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。

    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孙玉蕾律师当庭辩护: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,社会危害不大;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;认罪认罚,主动退回赃款及罚金,取得了谅解,且一贯表现良好,建议对其从轻处罚。

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;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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